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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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4]57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13 【实施日期】2004.02.1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4]57 20042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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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f9defa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