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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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公布日期】1994.12.12

【字 号】湘农银[1994]175 【施行日期】1994.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 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湘农银[1994]175 19941212日)

现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和省农业银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现对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作出如下

具体规定:

一、修理费。信用社固定资产和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修费用(包括门面装修),要经税务机关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单项审批权限为:2万元以下(2万元)的由县()联社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的由


()国家税务局和县()信用联社审批,10-30万元(30万元)的由地()家税务局和地()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

和省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二、运钞车列支。各项存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又保证所得税比上年增加的信用社,经省、市以上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后可以购置一台运钞车,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但不得再提折旧。审批权限为:15万元以下的由地()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地()国税局审批,1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省国税局审批。汽车购置费不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的,也按照上述审批权

限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但不得在成本项目中列支。

三、专项奖金。信用社组织降低成本资金、优化存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开支的专项奖金按下列原则掌握:一年期及其以下存款按净增额的4‰、非正常贷款按下降比例与年末贷款余额乘积的6‰、利润按净增额的8%列支。但在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应并入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税所得额。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配套费。电子设备购置费每台套按5万元以内掌握列

支,但不得再提折旧。

五、应收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是: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定期存款、拆出和调出资金。未到期跨季度的以上资金和非正常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计提时间:放款在结息日计提,其他按年计提。考虑到信用社放款主要是农户贷款,放款按月平余额计提。实际收回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冲销应收利息。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和未到期跨季度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应计算应收利息在表外

科目核算,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六、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拆入和调入资金。计提时间:存款按季计提,其他(含保值储蓄保值贴补息)按年计提,实际支付计提的应付利息时冲销应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710e1348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