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1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8.05 【实施日期】1999.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80号 1999年8月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专用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 1 / 2 税局的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所辖的小规模纳税人,严禁为辖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搞“开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a6720d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