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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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教育收费实行公

示制度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28

【字 号】吉省价收字[2003]16 【施行日期】2003.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省价收字[2003]1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二OO二年联合发出《关于我省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3号)。此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代办费”管理,规范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办费”是指根据学生需要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代办费”收取范围仅限于城镇(含建制镇)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上述范围以外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代办费”。

二、“代办费”具体项目包括:校服、纯净水、学生豆奶、体检费、电影费、班车费。其他服务项目(如热饭盒、看自行车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承担,在收取的杂费中予以解决。学校不得公示规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并向学生收费。


三、“代办费”收取的原则是必须坚持自愿和按成本收费,由学校和家长双方共同签定协议。收费实行分班分项明细核算,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学期末向学生和家长公布结算清单,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代办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费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票据,收支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代办费或列支应由学校承担的费用。

五、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代办费”期初预收、期中管理、期末结算等各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和违反规定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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