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6.04.11 • 【字 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327号 • 【施行日期】2006.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327号) 吉林大学: 你校《关于研究生培养费改按学分制收费的请示》(吉大校字[2005]117号)收悉。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你校研究生培养由学年制改为学分制,其收费标准相应改为学分制收费。改为学分制后,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每学分940元。三年制32学分,二年制26学分,MBA学分为45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16学分,每学分2250元。 三、修满规定学分以后多修课程不收费。 四、收费前要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收费从2006年新生入学时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此项收费试行一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c25ad1e3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