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财会》 【年(卷),期】2004()7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 【总页数】1页(P29-29)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国;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结构;企业改制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F279.2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J], 无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7e7c0574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