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5.01.26 • 【文 号】国税函[2005]104号 • 【施行日期】2005.01.2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期货,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c5e1aea2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