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0.04.30 • 【字 号】苏国税函[2010]101号 • 【施行日期】2010.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1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a197229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