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3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1 / 2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2.本期累计销售额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53d89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