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9.10.28 • 【文 号】国税函[2009]625号 • 【施行日期】2009.10.2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39543dcf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