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物权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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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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