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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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据《物权法》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依据《物权法》第14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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