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合价经费字[2000]31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合价经费字[2000]311号 2000年11月27日)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规定精神,2000年上半年,我局会同市物业办对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年审。从年审中发现,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和在入口显目处悬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146160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