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8年度备案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9]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08年度备案工作通知 (沪财会[2009]1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于2009年4月1日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会计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1 / 2 联系人:会计处宿佳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9053分机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905室。 注:附件表格可在上海财税网下载。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评估机构代码: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首席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传真 合伙人(股东)总数 姓 名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邮编 出资总额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不含外省市分支机构人员)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e1e0c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