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2]0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21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2]009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 / 2 1、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和市级示范园四个收费级别,每级别分全日制和寄宿制两类,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应在附件所列四级两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级别和类型。 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0d1c16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