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转让业务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74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9.01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 转让业务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7号) 第六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明确加油站收购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六发〔2002〕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现对你分局提出的加油站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将拥有油站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 1 / 2 本后的余额应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股权投资成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类似油站的投资成本水平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a4ff8f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