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45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54号) 各区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便于基层征管,现将目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仅指“旧房及建筑物”。因此,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无论其持有年限有多长,均不能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 (二)关于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问题:对企业重组、分立或联营中,房地产按评估 1 / 2 价重新入帐后再转让,如购买使用年限不足5年,应以房地产原值作为扣除项目;如购买使用超过5年(含5年),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以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5f0610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