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非税[201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长沙银行,省内农村信用联社,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我省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 / 3 2013年6月3日 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库〔2009〕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非税收入的收缴、入库、退付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收取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 2 / 3 第五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及汇划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各代理银行省内最高管理机构应督促本系统各网点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协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转的安全高效。 第六条 非税收入缴款人(以下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缴款人有权向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对于执收单位违规收取非税收入或违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应按规定分收入级次和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应依照《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c04ce8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