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财行[2007]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0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1 / 3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 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194af6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