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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主体 |
具体规定 |
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
被告应当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
(1)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
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
被告的变更。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被告的追加。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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