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述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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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这一范围,就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角度而言,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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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注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大致相同,在确立方式上也采用了“概括式+列举式”的混合式,先作出概括式规定,再作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同时,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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