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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有:
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决定的作用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有: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不停止执行。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1次。
(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进行再审。
(4)有关起诉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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