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普通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顺序:交付在先——支付在先——成立在先
2.机动交通工具: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顺序: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优先。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一物多卖合同之履行.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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