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日游专业大学生刘某毕业后,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未合格。他想到用闲暇时间从事导游工作,于是与某国际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他带团导游的机会。2001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便聘请刘某充任导游员。刘某在带团过程中,凭借自己流利的日语水平及丰富的旅游知识,赢得了游客的好评。但当旅*政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1000元处罚。刘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受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分析:刘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刘某未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资格 ,不具备取得导游证的条件,没有导游证就不是导游,就不能从事导游工作。因此,刘某的导游活动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旅*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对刘某进行罚款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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