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征的
案例分析: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次年,他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之后,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他向旅*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没有颁发导游证。你认为旅*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旅*政机关不颁发导游证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王某曾被吊销过导游证,已经证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不符合颁发导游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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