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 第三条 单位住所: 第四条 隶属部门: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定编: 有无分支机构: 第九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昌乐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061713cc7931b765ce1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