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 (模板) 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举办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拟登记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该单位的出资。开办资金总金额为 万元,其中,国有资产金额为 万元。全部资金到位时限为 年 月 日(或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资金到位)。 二、负责组建事业单位,审查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确保事业单位章程中专章专款对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加以明确。 三、监督事业单位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组建理事会。 四、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遵守非营利性规则,所得利润均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做其他分配。如事业单位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机构,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如实在年度报告公示中填报。 五、监督事业单位规范开办网站,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只开办一个网站,及时申请加挂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并依法依规利用互联网开展活动。 六、事业单位终止时,监督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并做好清算和人员安置工作。 七、监督事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信用风险。 特此承诺。 举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各执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32104894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