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1.10.17 • 【文 号】国税函[2001]757号 • 【施行日期】2001.10.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7日 国税函〔2001〕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527f80940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