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民发[2012]4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新民发[2012]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根据《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精神,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17fd97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