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禁毒法视野下习艺劳动与教育矫治的有机整合 作者:谭海龙 来源:《新丝路杂志(下旬)》2017年第12期 摘 要:把握习艺劳动的本质,破除对习艺劳动认识的一些认知偏差,并将习艺劳动和教育矫治进行有机整合,达成高度的一致性,将更好的发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整体效能,推动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整体发展。 关键词: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习艺劳动;教育矫治;整合 习艺劳动是强制隔离戒毒流程和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适应的立足基础。但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民众维权意识空前增强的大环境下,关于习艺劳动的话题似乎更能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而对于习艺劳动本身的研究,则更有成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一块“短板”之趋势,并成为了一个热点与难点。 一、解读禁毒法,发掘习艺劳动中蕴含的教育矫治元素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习艺劳动的地位及与教育矫治的关系,并服从和服务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认真解读禁毒法,遵循禁毒法的立法本意,才能做到不入误区,有的放矢。 1.禁毒法教育挽救戒毒人员的善良本意是习艺劳动的法理依据 对戒毒人员倾注了更多的拯救善意和人文关怀是禁毒法最明显的特色之一。禁毒法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作为立法宗旨与目的。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并设置了医疗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一系列的戒毒措施来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但仍需指出的是,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也是一种最严厉的戒毒措施,与社区戒毒、医疗戒毒、康复戒毒相比,强制隔离戒毒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即不管戒毒人员主观意愿是否愿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但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来说,还是从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来说,这种措施本身都包含着国家对吸毒成瘾公民的人文关怀,这些都体现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的生理康复、心理康复、教育矫治等工作中,也足以证明强制隔离戒毒仍以教育挽救戒毒人员为己任。而无论从历史沿革还是从教育矫治的现实需要来讲,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都应该理性继承和和发扬原劳教戒毒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这更揭示了强制隔离戒毒需要开展习艺劳动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2.禁毒法对习艺劳动的有关规定表明习艺劳动本身就是一种教育矫治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35d8fb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