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卞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4 【案件字号】(2022)苏12民终9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爱宏曹海霞陈霄燕 【审理法官】俞爱宏曹海霞陈霄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伟;卞介兰 【当事人】朱伟卞介兰 【当事人-个人】朱伟卞介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伟 【被告】卞介兰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朱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 1 / 3 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按上诉人朱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05:14 本本裁定为终审裁朱伟、卞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民终9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介兰。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卞介兰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伟因与被上诉人卞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朱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7d2bebc74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