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李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7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龙;李想;马鹏 【当事人】陈龙李想马鹏 【当事人-个人】陈龙李想马鹏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张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张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娜张强 【代理律所】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龙 【被告】李想;马鹏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 1 / 3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龙预交案件受理费7658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0 23:03:15 陈龙、李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37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想、马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59097532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