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食品药品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合理安排使用各种资金,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全局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局机关、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县局设专职财务会计,负责全系统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设兼职报帐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 第五条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年度公用经费每人每年按县政府财政预算标准拨付,超支不予报销,结余留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票专用。 第七条 严格票据领取和结算制度。各种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验旧领新的原则,向县局领取票证。领取和结报票证由各单位报帐人员进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对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收入的,除全额追缴该项收入外,要追究单位负责人、报帐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以吃抵费,以物抵费。 第十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一)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批制度,重大支出,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财务报销应手续完善,报销凭证应先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主管会计复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二)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局机关办公设备维修、耗材、文件外印等一切办公费用(其中含车辆小修费),需事先由经办人员提出计划,经审批后,由财务室执行。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凡大项经费开支、大额办公用品采购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一切费用,单位不予以报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未经县局书面批准,不准以本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贷款。违者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经费支出必须执行核定的报销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支出。 第十二条 县内出差不得借款,县外出差确需借款的,在出差归来3日内报帐清偿 第十三条 各项支付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现金,不得超限额留存现金。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县局财务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统一登记、管理,谁使用谁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先报批后购置的原则;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调拨和报废处理,由县局决定和报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收入,由县局统一开票入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罚没财物的扣留、变价、销毁等,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压价自用和变相私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7218d1ee06eff9aff807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