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编敕是宋代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登位皇帝或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不仅朝廷编 敕,而且地方司、路、州、县也有编敕。重要的编敕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大中祥符编敕》等。至宋仁宗时期,由于“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 相互矛盾的局面。神宗变法时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因而,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至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 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又颁《庆元条法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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