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宋初的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的犯罪问题,宋太祖时期还规定了“刺配刑”。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但被使用后形成为滥刑之制,即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至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达200条,尔后至南宋孝宗时又增至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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