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六讲:合同的终止
一般的提存 合同法第101-104条,
特殊的提存 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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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提存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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