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六讲:合同的终止
一般的提存 合同法第101-104条,
特殊的提存 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提存物毁损的归责
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提存.doc正在阅读:
2016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提存04-16
2017年元宵节日记大全:美丽的灯展09-29
我与铅笔的友谊作文600字11-28
小黑历险记作文1000字07-17
以元宵节为话题的作文(5篇)11-11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项目管理考点总结(8月3日)07-02
2019年黑龙江大庆考研准考证打印时间:12月14日至12月24日07-23
2019年河北初级护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9日至6月2日09-24
[四年级春节见闻作文400字以上]四年级春节见闻作文400字02-20
感恩的名人名言:鸦有反哺之义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