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保险公司的接管”!祝大家备考顺利!

1.接管的条件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2.接管的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③所欠税款;
④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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