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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指企业或其他主体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二)垄断行为的认定
“境内+境外;列举+兜底”
1.“境内+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列举+兜底”
《反垄断法》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项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课前案例中例1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2为垄断协议,例3为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前三种行为又合称为“经济性垄断行为”,第四种行为称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但现实中我们认定垄断行为的时候并非仅局限于此四种类型,只要实际行为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哪怕只有这种可能性,也可认定为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立法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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