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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A。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显然,年仅11岁的蔡某花1000元买掌上电脑这一行为是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蔡某购买掌上电脑的行为无效。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这里商场虽因退货会遭受损失,但作为监护人的蔡某的父母并没有任何过错,除非商场能证明蔡某买掌上电脑已征得了其父母同意人在商场方面来说,售货员疏略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而卖给其掌上电脑,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因此,商场应自行承担因雇员的过错所遭受的损失,无条件给蔡母退货。
2.A。本题考公民住所地确定标准。参见《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
3.A。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4.C。本题考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为的行为;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5.D。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可参照《民通意见》第89条。
6.C。本题考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8条。
7.D。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43条规定以外范围以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8.B。本题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参见《民法通则》和133条,《民通意见》第160条。
9.C。本题考无因管理主体的承担。此例李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对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此题无因管理所得210地,可扣除由此支出的工资、运费30元,应归还张某(受益人)180元。小贩卖出所得400元与无因管理之债无关。无因管理人也不应取得超过无因管理必要支出的费用或报酬。
10.B。本题考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顺序。参见《继承法》第31条第1款和《继承法意见》第5条。
11.A。参见《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案中该画的著作权归甲所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12.C。本题考查清算组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和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七)提交清算报告;(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选项ABD分别符合第(三)、(四)、(六)项规定。而清算组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依据该规定的第39条第2款规定和第42条。只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才有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故选项C中清算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3.C。本题考查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据此,贾某应免责。孙某遂没出席会议,但解某依其授权投票应当对其产生约束力,故孙某应对公司损失负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
14.D。
15.C。本题考查合伙人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合法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甲将其份额转让与其妹丁,并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在3万元的价格下,乙、丙均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16.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中外合作企业对此期限没有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7.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8.A。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参加承兑者也应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汇票债务人成员,上述人员对持票人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承担无条件地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持票人可以按《票据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19.D。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20.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定为人民法院。
21.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2.D。本题考查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为丁市,因此选D项。
23.C。本题考查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意见》第36条第1款对"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作了解释:"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4.D。本题考查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民法诉意见》第50条规定: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答案为D。
25.D。《民诉法》第127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6.C。本题考查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了例外情形。该条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采取合议庭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重大、疑难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无论案情如何,都必须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而其他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情况下才采取合议庭审理的方式。
27.A。本题考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而且当然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故只有A错误。
28.A。《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9.B。本题考查对仲裁裁决有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有撤销权的法院应当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选项正确。
30.B。本题考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在一份设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虽然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但该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31.C。本题考查法人的划分。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与《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2.D。本题考代位继承的相关知识,参见《继承法》第11条。
33.D。《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选项A正确。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D错误。
34.A。本题考查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注意义务的规定。受托人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为是一种交易行为,纯为获利,因此主观上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只有委托人单方面获得利益,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的前提下,受托人应比在有偿委托下承担的注意义务轻,才有助于获得一种补充的平衡,因此他在轻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与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A项错误。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的利益归属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因此受有损失的,也应由委托人承担方显公平。因为若无委托,则这样的损失就会直接针对委托人发生,而与受托人无关。B项正确。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时测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C正确。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转委托发生后,受托人原则上从原有的委托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因为次受托人是由受托人选任的,因此若次受托人明显欠缺处理委托事务能力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托人对次受托人有发出指示的权利,若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负责。因此D正确。
35.C。本题考查赠与合同。所有类型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属单务合同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A的陈述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而BD项的陈述不正确;另外,根据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6.B。本题考查承揽合同的分包问题。《合同法》第253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针对分包对象的不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主要工作,承揽人不能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是原则,如无相反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因此D正确;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无须经得定作人同意,本题中,齿轮制造工作相对于整个的机床制造工作来说,是辅助工作,因此甲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而交由乙来完成,因此A正确。甲和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承揽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乙不是直接向定作人负责任,而是由承揽人甲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
37.C。本题考查行纪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所谓行纪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故A是正确的。《合同法》第418条规定: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规定B正确,C不正确。《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食品是具有市场价格的商品,故D正确。故选C。
38.A。本题考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不同,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也不同。《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侵犯著作权行为,该法第47条规定了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8种侵犯著作权行为。第46条第10项规定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选项中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必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BCD选项分别为《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第l、3、5种情形,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B。本题考查《商标法》中有关期间的规定。选项D是《商标法》第41条第2款中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选项A是第43条规定的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B是第49条规定的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期间,即"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选项C的依据是第53条的规定,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0.A。参见《公司法》第186条。
41.C。本题考查子公司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转投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选项A、B正确。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由于不同的法人可以登记不同的经营范围,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然不受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2.D。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考查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要求熟悉该法条的列举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20、38条规定了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本法之难点:(1)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故出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人、被聘用人依委托合同应尽到诚信、勤勉义务,具体体现为第20条所列的10项义务,重点在于第(三)(五)、(六)、(七)、(八)项义务;(3)受托人、被聘用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模式有三种: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他人管理。
43.A
44.D。A对,《票据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B对,《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对D错,《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5.A。本题考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6.A。本题考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2人以上,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房屋租赁关系彼此是独立的,而不是甲、乙、两三人共同租赁丁的一间房屋。所以A错误,B正确。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C、D正确。故选A。
47.A。本题考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而原告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被告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8.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上述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属于应当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况。关于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项是错误的。至于A项,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进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9.A。本题考查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改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50.C。本题考仲裁程序。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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