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受益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受益人的产生
1.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产生
【注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指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行为无效
3.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变更
(1)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
(2)投保人变更+被保险同意=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行为无效。
(3)变更行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变更生效的时间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的丧失与转让
1.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允许转让。保险单的转让,未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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