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诉的追加与变更
Ÿ 诉的追加与变更包括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以及诉讼标的追加和变更。其理由在于:以适当的诉讼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从而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
一、诉的追加与变更的条件
(一) 须经被告同意
(二) 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
(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
(四) 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 原则上应当在原诉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二、诉的追加、变更的程序及审理
(一) 简易程序中,书记员记入笔录
(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
(三) 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追加或变更诉的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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