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才是证据。
二、证据的基本属性(须同时具备)
(一)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伪造的照片不是证据。(最容易****证据能力的一点)
(二)关联性: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客观关联性,如对离婚案件中病历的质疑。质证——想证明什么——关联性。
(三)合法性:存在形式的合法性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1. 前者:实体法上的,如书面证据的硬性要求,不能以口头证据代替
2. 后者:程序法上的。
Ÿ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官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大多数国家都以此种严格规定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n 1995年院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Ÿ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A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B 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要维护法律公正和法院的权威
C 抑制违法收集证据
Ÿ Mrs卓对于1995年对于录音的批复:
A 影响取证方式
B 对于当时“三角债”的解决造成影响
C 民诉法无规定,其合法性受质疑
D 促进我国非法排除证据的研究
n 《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Ÿ 体现了两种尺度:(给统一适用带来问题)
Ÿ 一种是以是否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标准,这种规定属于客观标准(刚性标准);
Ÿ 另一种是以是否已实际构成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准,授予法官就个案据情裁量,属于一种相对主观的标准(柔性标准)
n 陷阱取证:
Ÿ 这是刑事案件的概念,是特别国家机关获特别的批准。
Ÿ 68条排除方法,也应该排除内容。另外,它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他人合法权益为何;个案裁量的统一性问题。
n 北大方正著作权案
Ÿ 其一审未对《证据规定》68条的两个方面考虑,是不妥当的。
Ÿ 其二审采取了证据的内容,而又排除了证据形式,是对非法证据的不当理解,不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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