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原则分为:(一)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拒绝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二)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多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之中。 此种观点从世界各国家宪法监督的共通点出发,兼顾了两者,但如何使这些原则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中,而是使其具体化并完全实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方式是指宪法监督的具体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它是宪法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监督的方式分为:(一)事先审查;(二)事后审查;(三)附带性审查;(四)宪法控诉。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会有不同的宪法监督方式:(1)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无差别,又被称为事后审查;(2)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法国,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丰富,范围较宽,它的审查方式因而也无固定的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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