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管理机制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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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1.资产负债管理的原理。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在于,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存放款的利差,而利差是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综合结果,风险则表现为利差的 大小和变化。因此银行要对持有的资产负债类型、数量,资产负债的总量及组合进行测算、计划、控制和调整,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利润的化。商业银行的资 产负债管理要遵循以下原理:
  (1)偿还期对称原理,表现为银行的资产分配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转速度来决定,即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
  (2)目标替代原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组合,进行资产项目的比较或互相替代,达到不降低银行总效用的经营目标。
  2.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情况的变化,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方式、数量和利率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以降低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实现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管理目标。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流动性管理和准备金管理,其中流动性是指银行在资产无损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准备金是指银行持有的现金资产和短期有价证券。
  (2)投资管理和贷款管理,其中商业银行的投资主要是购入各种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以便在贷款效益低时能维持银行利润,因此管理重点是有价证券的期限和利率。
  3.对贷款的项目管理。
  (1)贷款的原则及审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审查的内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对贷款项目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2)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除了对少数资信情况优良的借款人可以实行信用贷款外,对其余借款人均需提供有效担保。为防范人为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对银行的关系人贷款不得采用信用贷款形式。
  (3)对借款合同条款欠缺及履行的管理,包括对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持续审查和跟踪管理。
  4.负债管理。负债管理的方式主要是以短期借入款来弥补提取的存款,保持营运资金的平衡,以及用借入款来应付增加的借款需求,资产和负债都增 加,通过扩大负债来增加赢利资产,获得银行资本金以外的利润,负债管理的重点是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负债结构的合理化,在此基础上组织吸收资金的多样化和负 债工具的不断创新,提高负债金额,增大可用作资产的现金流。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各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制度,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为基本考核内容,增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2)贷款质量指标,是指银监会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贷款质量指标的,各商业银行应当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监督执行。
  (3)监控指标,是指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银监会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力法,报银监会批准后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实施。
  (4)考核组织,是指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标,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2)存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资产(指在1个月内可以变现的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指在1个月内到期的存款和同业净拆入款)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央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贴现汇票和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5)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自2007年12月起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14. 5qo。
  (6)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3.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附件二,资本和资产是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 资本和金融资产。商业银行依照规定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资产在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 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1.资产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种类。资产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办法,来防范、分散、转移和消除各种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种类,包括商业银行在信用、投资、流动性和经营管理的风险。
  2.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风险管理的目的主要指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是: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对增量主要是以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对存量主要是着重对风险的转移消化),及时补偿(对已有损失重在补偿)。
  (1)风险管理的量化目标,指规定银行的全部资产的风险含量应控制在60%以内,即各项风险权重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应小于60%。其中资产指银 行的贷款、投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库存现金、本行在开户行的存款、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委托代办资产、存放同业、存放联行、拆放同业和其他内部资 产。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是以上资产及或有资产对应的风险权数折算后的资产之和。
  (2)风险权数规定与风险识别,其中风险权数指以一定类型的债务人及授信方式,财产占用人及资产类型为对象确定的资产风险权数,分0、10%、20%、50%和100%五档,这是确定和识别各类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
  (3)资产风险控制,主要措施是降低流动资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A级以下的企业不再发放信用贷款,对BB级以下企业只发放担保、抵押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抵押,以及建立贷款审批、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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