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6届毕业生档案转递办法 一、转递方式 以机要通信方式转递。 二、转递地址 (一)在上海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 1.上海生源或已获准办理上海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1)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 (2)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3)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等)。 2.未获准办理上海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1)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用人单位发调档函); (2)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等)。 (二)在外省市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 1.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 2.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3.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等) (三)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2.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等)。 (四)考取国内研究生的毕业生 直接转递至录取学校 (五)其他灵活就业、未就业等毕业生 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等)。 三、转递依据 报到证、就业协议书、调档函。 四、注意事项 (一)注意机要通信投递范围 档案的接收单位要符合机要通信投递范围,也就是要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比如国家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对不符合机要通信投递范围,也就是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比如“三资”(合资、外资、独资)或私企等,档案要投递到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比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中心等。 (二)认真填写档案接收部门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和邮编 详细填写档案接收部门所在的省、市、区、县,单位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人事档案室 2016年5月1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79be5ff121dd36a22d8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