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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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

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


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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