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1.11.08 • 【字 号】苏财税[2011]35号 • 【施行日期】2011.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b5714d75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