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 1 / 2 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二、关于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三、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de1fdf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