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教【2012】4号 关于调整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绩点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海南大学普通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中相关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做如下修订: 1、 学分绩点计算保持原有方法,即: 海南大学教务处文件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2、 课程绩点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以百分制计算的第一次正常修课的课程绩点:60分以下记为0,60分开始绩点记为1.0,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达到90分后绩点为4.0; (2) 以五级制计算的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的课程绩点按原《海南大学普通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经补考或清考通过的课程绩点一律记为1.0. 3、 学生参加各类申报(请)活动,需提供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 至申报开始日。如申报文件有约定的,以约定的时间为准,但不能超过申报开始日。 4、 以上条款,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实行的有关绩点计算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通知为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cda167e7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