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第二条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方式,我校绩点为4分制共10个分值,即:4.0、3.7、3.3、3.0、2.7、2.3、2.0、1.7、1.0、0;学分绩点是课程学分数与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一定时期某课程范围内学分绩点的加权平均值。 第三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照关系如下: 第四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成绩所得绩点×该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计算学分绩点时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XX-20XX学年秋季学期(20XX年9月13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45831f0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34.html